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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番茄花园在美国,微软根本无权控告

 
推荐者:尘一 (积分 55792)
原作者:IT168


有个叫洪磊的程序员因为制作了一个为微软视窗系统软件的增强版,被中国公安带走,不知去向。据称,该案是微软在幕后告发,导致这个年轻人受到如此重的处罚。微软或许财大气粗,谁都让三分。但这个案子根据美国法律却绝对是冤案。按美国人自己的法律,洪磊根本就没有任何过失。

  首先,洪磊的所谓侵权行为开始于2003年,现在是2008年,按美国版权法,版权案必须在发现侵权后三年内起诉,否则过期作废。按美国法律,一个躺在自己权利上睡觉的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个时间是从最初的侵权行为算起,后面的侵权只是第一次侵权的继续。微软过了五年没有行动,它已经完全弃权。不管从 STATUTE OF LIMITATIONS还是LACHES角度看,微软根本无权控告。

  第二,微软的总裁比尔盖茨曾明确允许中国人不花钱使用微软软件。1998年7月,他在财富杂志上说,希望中国人免费用微软软件,让他们上瘾,以占据市场。这种不收费、占领市场的做法是微软最高层的战略决策,实际上是授权中国人免费使用,而达到挤垮对手、垄断市场的目的。很多高科技公司用这种方式谋求发展。盖茨的话既可以作为默许授权(IMPLIED LICENSE),也可以作为ESTOPPEL的依据。因为大家都知道微软总裁的不收钱、占市场的立场,依赖于这个立场,洪磊制作了相关软件让大家用。微软不能出尔反尔,在占领市场后,再对之前为它占领市场做出巨大贡献的人进行恩将仇报。

  第三,根据一个中国人公司控告美国SYMANTEC公司侵权的案例,微软的侵权从实质上就是不成立的。在那个案子里,SYMANTEC只购买了一个软件许可,却复制了无数份,在全球销售。该软件在运行时还会显示“一个用户,不得发布”的信息。但美国联邦法官却判中国人的侵权起诉不成立。其逻辑是,被告获得了一个拷贝的许可,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问题在于许可的范围。因为(1)中国人不能证明SYMANTEC看到了那句“一个用户,不得发布”的信息;(2)即使中国人能证明被告看到了那个信息,也不能证明被告同意了那个限制。因此中国人无法证明SYMANTEC超越了许可范围而构成侵权。相关案例请看 NETBULA, LLC v. SYMANTEC CORPORATION, 516 F. Supp.2d 1137, 1152 (N.D.Cal. 2007) (citing Specht v. Netscape Communications Corp., 150 F.Supp.2d 585, 596 (S.D.N.Y. 2001), aff'd, 306 F.3d 17 (2d Cir. 2002) ("The case law on software licensing has not eroded the importance of assent in contract formation."))。

  洪磊的情况与SYMANTEC的情况很类似,洪磊获得了一个正版软件,因此他是有许可权的,微软必须证明洪磊的行为超过了许可权范围。但微软不能证明洪磊阅读了微软的版权限制,因为洪磊增强版的制造过程根本不需要阅读任何版权许可限制;即使微软能证明洪磊阅读了相关版权限制,也无法证明洪磊同意了那些限制。事实表明,洪磊根本就没有同意那些限制。按照上述SYMANTEC案例,洪磊的行为完全符合美国版权法精神,是合法的。

  微软连民事起诉的依据都没有,却导致洪磊被刑事逮捕,这是为什么?对美国人的双重标准,中国有必要屈服吗?[ 关键词:番茄花园 案件 原文/来源链接 ]
1楼楼长:阿宽 (抢沙发奖牌)在2008-8-26 15:07:24评价道:
既然你的题目是如果,那么你也不能根据如果来得出最后的结论。
我们虽然都感到愤慨,但那仅仅是愤慨而已,事实上我们都知道洪磊死定了...
2楼楼长:来自上海市网通的游客 在2008-8-26 15:51:10评价道:
其实有什么好愤慨的? 大家都只是在游戏里面演各自的角色而已, 番茄既然有挑战游戏规则的勇气,自然也就应当有承担后果的担当.
3楼楼长:来自福建省福州市铁通的游客 在2008-8-26 16:42:14评价道: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4楼楼长:来自四川省成都市电信的游客 在2008-8-26 17:50:02评价道:
纯粹在乱扯!
5楼楼长:wuxin 在2008-8-26 17:56:36评价道:
最近这种SB评论很多
6楼楼长:来自北京市网通ADSL的游客 在2008-8-26 18:14:01评价道:
这个作者相当白痴
7楼楼长:来自北京市西城区网通ADSL的游客 在2008-8-26 22:08:13评价道:
这个白痴的作者不代表中国IT界主流想法…
8楼楼长:来自北京市网通ADSL的游客 在2008-8-27 9:39:11评价道:
白痴吗?我觉得挺好的呀。建议把这篇文章给洪磊的律师
9楼楼长:来自城市生活网(cswik.com)的游客 在2008-8-27 9:56:21评价道:
第一条是至微软发现之日起,所以不一定成立,而第二条比尔盖茨并没有说免费用他的操作软件,作者也太幼稚了!至于第三条完全是瞎扯!
10楼楼长:来自山东省济南市网通的游客 在2008-8-27 10:03:47评价道:
既然番茄花园在中国,第一条没有任何意义,后面两条纯属胡扯
11楼楼长:来自北京市朝阳区双井中大恒基网吧(富力城店)的游客 在2008-8-27 10:29:00评价道:
这个文章的作者是法盲,鉴定完毕。
12楼楼长:来自北京市教育信息网的游客 在2008-8-27 14:45:38评价道:
搞个盗版,还以此盈利,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中国软件行业就是死在这种人手上。
13楼楼长:凡轩 在2008-8-29 14:07:03评价道:
笨蛋,如果是在美国,微软就不会现在才抓他啦,可能早就被抓啦,还等到现在,还等它超过3年啊。。。
[个人签名]成功=人+规则+机遇
14楼楼长:来自广东省电信(绿色上网全省通用)的游客 在2008-9-2 9:04:04评价道:
抓得好,内置流氓的人渣,不抓留在世干啥?
15楼楼长:半瓶可乐 在2008-9-2 10:19:19评价道:
又是法,我是法盲
[个人签名]想低调做人,总不由自主...
16楼楼长:dingcanbiao 在2008-9-2 21:38:38评价道:
实在无法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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